第二百零七章 中俄伊犁条约(4/4)

第二十条、此约奉两国御笔批准后,各将条约通行晓谕各处地方遵照。将来换约应在圣彼得堡,自画押之日起以六个月为期。

两国全权大臣议定,此约备汉文、俄文、法文约本两份,画押盖印为凭,三国文字校对无讹,遇有讲论以法文为证。

光绪七年正月二十六日

一千八百八十一年二月十二日

订于圣彼得堡都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