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4章:民分二等(4/5)

同时六国之民的户籍上会有一栏注明原本的所属之国。

比如吴广的户籍就很清楚的写了一个“荆”字。

地域身份的突显,代表的是身份的高低和政治上的可靠程度。

秦人作为征服者,他们对六国之民是天然带有优越感的。

被派往关东的秦人在面对当地土著时,心中的优越感常会使他们去欺压这些“下等人”。

六国之民作为被征服者,作为亡国奴,面对高高在上的秦人自然会产生难以消除的屈辱感。

如果再遇到秦人欺侮,这种屈辱感就会转化为反秦的情绪。

刚才秦人小吏叱骂鞭打阿牛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,从始至终,这个秦人小吏都保持着高高在上的态度,看他们这些楚人的眼神就像是看奴隶一般。

征服者对待亡国奴,态度如何能好?

秦廷在统治过程中也发现了这样的情况,故而专门有立法规定,前往六国故地的秦吏不得接受新黔首的财物,不得在买卖中故意损害新黔首的利益,派出去的各地秦吏不得无故殴打、辱骂新黔首等等。

这些法律条文的颁布,正说明这样的情况在六国故地并不少见,甚至多到需要朝廷专门立法来约束禁止。

从现实情况来讲,秦人就是这个帝国的一等民,六国之人则是二等民。

所以在历史上,秦军投降项羽率领的诸侯军后,诸侯手下的吏卒便多乘胜欺辱奴役秦军,甚至最后夜击坑秦卒二十余万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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