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78 逋租和官绅优免(3/4)
在大明中后期,各地拖欠赋税的情况,已经是非常普遍了。
如果是普通小老百姓拖欠的话,地方官毫不手软,很可能会抓捕,鞭打,甚至打死得都有。有史记载,山东、陕西就有不少普通人在最后期限不能完成缴税而自尽的事情。
但这些其实只是拖欠赋税中的很小一部分,大部分拖欠赋税的,其实是富户来的。他们有钱,会捐纳官身以免除地方官可能的体罚和拘捕。对于这些人,地方官就只能上报,而上报其实也解决不了问题。而且要是地方官上报太多的话,就会显得很无能,这又迫使地方官不会太多往上报。这么一来,富户才是拖欠赋税的主力军。
这些拖欠赋税的富户,其实是很狡猾的。第一,他们有势力,第二,他们也不会真得一分钱不交,只是交一小部分,然后就赖,一年一年的赖,赖个几年,朝廷看到这种累积起来的欠税,会成为最新税赋征收中的难点,就只能蠲赦拖欠多年的赋税。
另外,按照惯例,比如皇子出生,立太子,或者新皇登基等普天大庆的时候,也往往是要蠲赦欠税的。只要赖到这种时候,拖欠的赋税也往往能赖掉。
这种种事情,其实都是恶性循环,鼓励了那些拖欠赋税的行为,至于正常交税的,他们一看可以赖掉,而正常交税也没有好处,自然也会有样学样了。
因此,崇祯皇帝给他们看得这份奏章中,拖欠赋税的数目,可以说是触目惊心的。
另外一类奏章,则是有关官吏交税的记录。
在大明朝,官吏从来就不是全额免税的。不是说,只要中举,那就再也不用缴纳赋税,不用服劳役了。
大明律有规定,官绅确实可以免除一定的徭役。这一点,从明初就开始有了。
在明初规定,京官之家除税粮及里甲正役之外,优免一应杂泛差役,外官按品递减。后来,在这些官绅的不断努力之下,这个规定又改为按照品级限额来优免丁、粮或者丁田。
比如说,在正德年间的规定是京官三品以上免田四顷,五品以上免田三顷,七品以上免田二顷,九品以上免田一顷,外官递减。
这个规定,在北方其实还不算什么,换成南方土地产出多的,那就多了。
可是,人心不足蛇吞象,那些官绅还不满意,继续努力,等到嘉靖年间,又几次说动皇帝修改这个优免。
到嘉靖二十四年时候,变成了京官一品免粮三十石,人丁三十丁;二品免粮二十四石,人丁二十四丁;以下递减,至九品免粮六石,人丁六丁;外官减半。
等到万历年间时,又改了,由“论品免粮”改为“论品免田”。优免内容由粮、丁又改为田、丁,且可田、丁互折。
这个来回变化,可以看成是南北官员势力的此长彼消所带来的变化,因为免粮和免田对于南北是有很大差别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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