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百一十二章 奕忻北京签约(2/5)

第四款一、续增条约画押之日,大清大皇帝允以天津郡城海口作为通商之埠,凡有英民人等至此居住贸易,均照经准各条所开各口章程比例,画一无别。

第五款一、咸丰八年定约互换以后,大清大皇帝允于即日降谕各省督抚大吏,以凡有华民情甘出口,或在英国所属各处,或在外洋别地承工,俱准与英民立约为凭,无论单身或愿携带家属一并赴通商各口,下英国船只,毫无禁阻。该省大吏亦宜时与大英钦差大臣查照各口地方情形,会定章程,为保全前项华工之意。

第六款一、前据当年二月二十八日,大清两广总督劳崇光,将粤东九龙司地方一区,交与大英驻粤公使巴夏礼代国立批永租在案,兹大清大皇帝帘定,即将该地界付与大英大君主并历后嗣,并归英属香.港界内。

第七款一、咸丰八年所定原约,除现定续约或有更张外,其余各节,俟互换之后,无不克日尽行,毫无出入。今定续约,均应自画押之日为始,即行照办,两国毋须另行御笔批准,惟当视与原约无异,一体遵守。

第八款一、咸丰八年,原约在京互换之日,大清大皇帝允于即日降旨京外各省督抚大吏,将此原约及续约各条发抄给阅,并令刊刻宣布通衢,咸使知悉。

第九款一、续增条约一经盖印画押,咸丰八年和约亦已互换,须俟续约第八款内载大清大皇帝允降谕旨奉到,业皆宣布,所有英国舟山屯兵立当出境,京外大军即应启程前赴津城,并大沽口炮台、登州、北海、广东省城等处,俟续约第三款所载赔偿八百万两总数交完,方能回国,抑或早退,总侯大英大君主谕旨施行。

以上各条又续增各条,现下大清大英各大臣同在京都礼部衙门盖印画押以昭信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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